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6978 证券简称:同人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4-018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 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行,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不能履约的责任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公告编号:2024-018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收购人或收购公司成为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或收购公司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