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978 证券简称:同人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或春节前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记录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