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绿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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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或
5 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四十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
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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