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 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高级管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及负责解释,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