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3、 售后租回交易
公司按照本附注“三、(二十四)收入”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
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1)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
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
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
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
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八)金融工具”。
(2)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
处理,并根据前述“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
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
(八)金融工具”。
(二十九)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① 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
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
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
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
通知》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
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
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
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 年6 月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
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
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
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
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
知进行调整。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无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13%
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二) 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
(1)2018 年 11 月 12 日,本公司取得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13001792),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 2020 年享受国
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取得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13004015),
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连续三年
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 2022 年度所得税减按 15%计缴。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
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2、 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28 号),本公司生产销售部分商品已通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
同登记备案,依照相关规定,享有免税政策,对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可抵减以后年度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进行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本公司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软件增值税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规定”之“(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项目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库存现金 3,343.00 26,941.52
数字货币
银行存款 37,895,647.69 33,666,875.93
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 37,898,990.69 33,693,817.45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二)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53,773,241.35 50,872,301.50
合计 53,773,241.35 50,872,301.50
2、 应收票据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类别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