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时的账面价值, 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7、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8、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本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公司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9、 具体原则 本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业务类型: (1)公司将商品交付购买方,购买方确认无误后在到货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需要安装的设备,公司将设备安装完成后由购买方验收设备运行情况,确认无误后在设备安装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公司根据购买方的验收单确认收入。 (2)公司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根据合同约定,符合阶段性确认条件的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符合时点交付条件的,公司根据购买方的验收单确认收入。 (三十) 合同成本 1、 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即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 并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若该项资产摊销期限 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2、 合同履约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2)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上述资产 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 合同成本减值 本公司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三十一)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本公司根据所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本公司发行的永续债/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整体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 (1)存在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履行的合同义务; (2)包含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 (3)包含以自身权益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例如转股权等),且该衍生工具不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4)存在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的合同条款; (5)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 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永续债/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整体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权益工具。 (三十二)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 本公司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 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则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处理。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三十三)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 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三十四)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1、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本公司于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并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以及在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需支付的款项等。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可变租金不纳入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的使用权资产包括租入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等。 对于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短期租赁和单项资产全新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相关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其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1) 经营租赁 本公司经营租出自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时,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本公司将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可变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租金收入。 (2) 融资租赁 于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相关资产。本公司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列示为长期应收款,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收取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三十五) 分部报告 本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公司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公司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 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公司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可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三十六)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其中 “三、关于售 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 2023 年度执行上述规定,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解释 17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无。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增值税 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5%,6% ,13%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1.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武汉康普常青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康特圣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15% 武汉康福泰思软件有限公司 25% (二) 税收优惠 1.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取得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 认定证书》,证书编号:鄂 R-2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