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53,737,050.33 -1,109,506,137.03 -968,026,167.55 其中: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 -1,084,083,137.09 -1,053,091,202.31 -1,109,383,495.47 -967,903,525.99 者的净利润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16 号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16 号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16 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按照 16 号解释的要求,对 2022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因适用 16 号解释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 2023 年期初净资产影响 15,611.38 元。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财务报告期没有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3)前期差错更正 2022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2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刻开展严格的梳理自查工作, 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 2017 年、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 14,390.82 万元、68,870.72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 11,442.45 万元、41,909.78 万元;2019 年、2020 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 11,473.96 万元、 9,435.22 万元;2020 年虚减资产 18,564.44 万元。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追溯重述更正,对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 表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经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 2017 年至 2022 年各年度合并报表及母公司净资产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合并 母公司 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 调整后金 调整前金 调整后金 额 调整金额 额 额 调整金额 额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7,598.57 -14,235.58 353,362.99 359,059.80 -14,235.58 344,824.2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94,299.26 -78,833.51 315,465.75 383,486.42 -78,068.37 305,418.0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62,844.82 -33,984.56 28,860.26 169,397.60 -22,551.44 146,846.16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3,940.79 -31,434.26 -75,375.06 78,005.57 -28,429.89 49,575.68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55,259.92 -17,286.27 -172,546.19 -14,055.25 -16,041.20 -30,096.45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62,876.99 -14,187.07 -277,064.06 -67,065.53 -13,731.96 -80,797.48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175,001,087.66 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71,509.03 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 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 -271,499,022.20 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产生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