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晟业: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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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意见

  在报告期内,监事会在监督活动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事宜,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事事项无异议。
(三)  公司保持独立性、自主经营能力的说明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并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1、业务独立性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操作体系,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截至本年报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情形。

  2、资产独立性  公司是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承继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公司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公司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房屋及其他资金的权属完全由公司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况。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3、人员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体系及独立的员工队伍,员工工资发放、福利支出与股东及其关联人严格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4、财务独立性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对公司严格的财务内控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均系专职工作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况。公司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不存在在资金、资产等被股东战胜的情况,也未用自身资产或信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或将所取得的代款、授信额度转借于股东使用的情况。

  5、机构独立性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订了《公司章程》,并设置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机构设备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的情形。
(四)  对重大内部管理制度的评价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均是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完整性和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内部控制是一项长期而持续地系统工程,需要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现状和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1、关于会计核算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从公司自身情况出发,制定会计核算的具体细节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独立核算,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2、关于财务管理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和落实各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在国家政策及制度的指引下,做到有序工作、严格管理,继续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3、关于风险控制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企业风险控制制度,在有效分析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的前提下,采取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等措施,从企业规范的角度继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四、  投资者保护
(一)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提供网络投票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  审计报告

是否审计                              是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                          □强调事项段

审计报告中的特别段落                  □其他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

审计报告编号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207419 号

审计机构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22 层 A24

审计报告日期                          2024 年 4 月 23 日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及连续签字年限      姜顺朝                    江小群

                                      6 年                      5 年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变更                  否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年限              7 年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酬(万元)          8 万元

                            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207419 号
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晟业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
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天元晟业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

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天元晟业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五、12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 126.98 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主要与公司可抵扣亏损相关。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公司根据未来期间的财务预测,判断可抵扣亏损在到期之前很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亏损。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将在未来期间得以实现需要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并且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将其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上述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在审计相关税收事项时,我们的审计团队包含了税务专家。在税务专家的支持下,我们对公司与税收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进行了评估。

    (2)我们获取了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所得税汇算资料,并咨询了税务专家,确定可抵扣亏损金额的准确性。

    (3)我们获取了经管理层批准的公司未来期间的财务预测,评估其编制是否符合行业及自身情况,是否产生于特殊情况。

    (4)我们获取了经管理层批准的公司财务预算,复核管理层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实现性所依据的未来财务预测是否与经批准的财务预算相一致,并对其可实现性进行了评估。
    (5)我们复核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四、其他信息

  天元晟业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天元晟业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 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 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 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 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天元晟业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天元晟业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天元晟业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

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天元晟业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天元晟业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天元晟业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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