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四、五、六、八、九签订《补 充协议》(还款计划)(证据 30),约定对借款余额 3850 万元(对应企业借款合 同编号 0904401202260024)2023 年的利息延期支付,2024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 2023 年部分利息 50 万元,2024 年 5 月 20 日支付 2023 年余下利息 145 万元,2024 年起按半年付息,每半年还本金不少于 5 万元,剩余本期到期归还,并对延期支付利息收取复利。 上述五笔借款本金余额分别为 960 万元、730 万元、2490 万元、3850 万和 500 万元,被告一已无能力归还应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编号0935002201900055、0904401202260009、0904401202200003、0904401202260024、0904401202260025 的《企业借款合同》第 12.3.1 条约定:甲方(即被告一)在 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第 12.3.7 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即原告)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也有权提前收回己发放的借款本息,并停止发放借款,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其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另根据《企业借款合同》第 13.2 条约定: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 复利。根据 2023 年 7 月 31 日和 2023 年 11 月 30 日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 对延付利息计收复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l、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 89529973.89 元,其中本金 85300000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4229973.89 元(数据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8 日)。 对未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利率标准为约定利率加收 50%。 2、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八、九对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被告七对被告一签订的编号 0935002201900055《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八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以下清单内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财产保全费用(以实际数额为准)。 诉讼理由: 因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已明显违反《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件开庭时间定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就本案已聘请代理律师,组织相关人员研判案情,准备相关证据资料,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