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环保: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子公司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902 民初 7999 号),该判决为本案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叶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5 月 10 日,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华
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提出借贷业务申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42700 万元,用于化州市中区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整体打包 PPP 项目建设。
  2019 年 8 月 20 日,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华浩)召开股东会,持有公司 67.35%股份的股东出席作出决议,同意为茂名华浩向原告的融资本金余额及利息、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9 月 29 日,茂名华浩(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项目融资
贷款合同》(编号: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以下简称“主合同”),借
款金额 42700 万元,借款用途为化州市中区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整体打包 PPP 项目工程建设。

  2019 年 9 月 29 日,茂名华浩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 PPP 贷款资金封闭
管理合作协议》。

  2019 年 9 月 29 日,广州华浩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茂名华浩在主合
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19 年 9 月 29 日,被告戴自觉和被告陈琴分别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自
然人保证合同》,为茂名华浩在主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19 年 9 月 29 日,茂名华浩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
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茂名华浩将其对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应收
账款 2019691515 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9 年 11 月 25 日,茂名华浩将《应
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化州市中区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整体打包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应付账款全部付至茂名华浩的还款专项账户。

  2019 年 12 月 20 日,茂名华浩(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项目融
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9 基点计算。

  2019 年 12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2 日、2020 年 3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3
日、2021 年 6 月 25 日和 2021 年 8 月 12 日,茂名华浩与原告分别签订《保证金
质押合同》,约定每笔贷款提取 5%的保证金用于为涉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2 年 12 月 14 日,广州华浩用其在茂名华浩中的 100%股权为涉案债务提
供质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伍亿壹仟贰佰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办
理股权出质登记。

  截止 2023 年 9 月 28 日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356584677 元、利息 339052.59 元。现借款人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无法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还款,实质上还款已经出现逾期,同时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出现危及原告债权实现的情形,根据《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可宣布所
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各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编号:TZ440690103XMRZ201900003)和《项目融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l)。

  2、判令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金 356584677元及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9 基点计算,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50%,以后的利息和罚息按《项目融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l)约定和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计至本息实际
清偿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止利息为 339052.59 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处置价款在尚欠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化州市住房和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应 收 账 款 在 《 项 目 融 资 贷 款 合 同 》( 编 号 :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和《项目融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1)的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承担律师服务费 40000 元。

  6、判令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戴自觉、被告陈琴对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诉请暂合计为 356963729.59 元。

  诉讼理由: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危及原告权益,为了维护债权,特向法院提起
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编号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和《项目融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1);

  二、限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
内偿还借款本金 356381519.9 元、利息(含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已付清,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逾期还款之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59 基点计算,罚息的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 50%,并按《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编号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项目融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1)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三、限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40000 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粤茂)股权质设字〔2022〕第 44090012200327209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对被告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收账款在《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编号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和《项目融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HTZ440690103XMRZ201900003-1)的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茂名华浩
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就本案已聘请代理律师,组织相关人员研判案情,准备相关资料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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