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捷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秘书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 10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并在两个转让日内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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