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启华: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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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430268        证券简称:恒信启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恒信启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批准的其他方式。              统)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股东不    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现有股东不
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的优先 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的优先
认购权。                          认购权。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股东认购新股,依照
                                  《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司提出书面请求、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并说明查阅的具体目的,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
                                  司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应保证不
                                  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且查阅行为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 日以上单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计划;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
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大会决议。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重大担保事项: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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