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达通信: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4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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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D、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F、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本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本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本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参照本公司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本公司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公司商品的第三方)对价的,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

  通信管道收入:双方已签订合同,工程完工且工程量经客户确认,在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十六)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1、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2、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3、合同成本摊销和减值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时,企业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1)减(2)的差额高于合同成本账面价值的, 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合同成本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十七)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取得的与资产相关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
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 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3、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1)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以及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公司在需要退回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即对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情况下所有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但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与商誉的初始确认相关的,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有当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除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股东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股东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本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
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十九)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的关联方。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母公司;

      2、子公司;

  3、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的子公司;

  7、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的子公司;

  8、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十)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对本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本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公司本年度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或征收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

增值税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为基础计算的销项税额,在扣          9%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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