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刻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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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4210        证券简称:康刻尔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
        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重庆
        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
              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在股东大会就该
              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
              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 从而

              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 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 或由董事
        会秘书转交。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关
        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
        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 或者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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