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刻尔:监事会制度

2024年04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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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4210        证券简称:康刻尔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督权, 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

        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 应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公司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5 日之前, 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
          的, 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若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
          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 监事姓名;


          (三)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 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
          在表决完成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工作人员负责清点;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
          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 出席会议的监事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
          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

          书面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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