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威视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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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3050        证券简称:欣威视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南京欣威视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欣威视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欣威视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南京欣威视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
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重大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和方案;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接触、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并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股转系统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登记、报备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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