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775 证券简称:用尚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 层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 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 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 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 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 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应该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外,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行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 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形成。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 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