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 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上表。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77,402.8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 1,834,029.00 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 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82,309.0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24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1,993,743.12 减:所得税影响数 299,061.4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408,097.2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286,584.45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