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策科技: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4月26日查看PDF原文
(或
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
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
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年期末余额          49,500,000.00                            61,094,351.92                                11,230,047.41                -7,136,400.55        114,687,998.78

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注册地址、组织形式、总部地址及注册资本

(1) 注册地址:上海市桂平路 680 号 33 幢 303-14 室

(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 1588 弄 439 号虹桥世界中心 L4A 栋 704-706

(4) 注册资本:4,950.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概况

  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批准,由戚涛
发起设立,于 1996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上海市。公司现持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073580255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950 万元,股份总数 4,950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证券代码:

832547)。
3. 主要经营活动

  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海洋油气生产作业企业、海洋油气工程企业以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提供工程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咨询、 研发、项目管理、采办等类型的模块总包交付项目以及专业技术服务。
4. 本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2024 年 04 月 25 日。

5. 本公司的营业期限:1996-07-30 至无固定期限。
6. 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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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 持续经营

    经本公司评估,自本报告期末起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良好,不存在导致对本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以及收入确认政策,具体会计政策见附注三、19、附注三、23 和附注三、29。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

  重要的核销应收账款                                    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 万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净资产占集团净资产 5%以上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对单个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集
                                                          团净资产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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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
7.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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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的依据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视为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系为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3)决策者和代理人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公司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1)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2)除 1)以外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4)投资性主体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视为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合并程序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分别以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本公司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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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有少数股东的,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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