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 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本集团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 利于职工的方式,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集团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本集团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本集团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25、收入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 收入确认原则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 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 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集团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⑤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然后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且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 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到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本集团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集团将商品按照协议合同规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国内销售以收到对方单位收货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国外销售以办理完报关手续并收到船运公司的提单后,确认收入。本集团给予客户的信用期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确定,与行业惯例一致,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26、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1)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即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合同履约成本,即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之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2)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①项减去第②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① 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企业上述第①项减去第②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27、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是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本集团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集团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集团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本集团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集团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4)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政府补助实现。其中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8、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29、租赁 租赁是指本集团让渡或取得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或支付对价的合同。在一项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1)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本集团租赁资产的类别主要为房屋建筑物。 ① 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将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集团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 后续计量 本集团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 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各类使用权资产的具体折旧方法如下。 各类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并按下列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方法 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3-6 0.00% 16.67-33.33% 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本附注四、19“长期资产减值”。 ③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集团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④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短期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集团采取简化处理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⑤ 租赁负债 对于租赁负债,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其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0、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① 本集团自 2023 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本集团自 2023 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