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 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 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 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 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 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公 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 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 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 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 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 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 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 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本附注“三、(六)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 理。 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进行会计处理: 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 相当。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 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 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 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 本附注“三、(六)金融工具”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政策进行会计 处理。 (十九)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遵循重要性原则,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项目及重要 性标准如下: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00 万元 重要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或核销 100 万元 单个项目期末余额占开发支出期末余额 10%以上且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金额大于 1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5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预付账款 占预付账款余额的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占应付账款余额的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占其他应付款余额的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占合同负债余额的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资产总额的 5% (二十)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 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 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 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 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余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的影响金额 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 -801.46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 -801.46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变更前 2022.12.31 变更后 2022.12.31 变更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和原因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整数 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 资产负债表: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3,385.47 252,392.42 -993.05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未分配利润 -11,224,078.52 -11,225,071.57 -993.05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利润表: 处理 所得税费用 126,430.12 126,621.71 191.59 净利润 -2,823,248.22 -2,823,439.81 -191.59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期重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增值税 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 13、6 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0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本报告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 策。 五、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项目 期末余额 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