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豪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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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606        证券简称:卓豪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与主业无关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其审批程序参照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执行;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部、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资项目,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可行的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投资部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
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风险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一年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等程序,并按规定进
行披露。

  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节规定,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适用本节规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公司之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为本公司的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证券投资事项,公司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定制订专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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