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豪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9606        证券简称:卓豪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三)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四)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
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对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属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属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