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606 证券简称:卓豪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卓豪农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三)股利分配将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依法分配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二)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八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若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若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和诉求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还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