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天生物: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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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安排并依法予以通知。股东大会将设置会议现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开通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应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作出表决并进行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具体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单位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若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若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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