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天生物: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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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当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除监事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后,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列行为在内的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工作。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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