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余额 陕西德桉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300,000.00 3,300,000.00 德龙威智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1,707,775.20 1,707,775.20 合计 5,007,775.20 5,007,775.20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构成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46,226,962.94 15,305,158.09 34,886,296.31 14,784,438.00 其他业务 2,123.89 19,477.87 8,875.23 合计 46,229,086.83 15,305,158.09 34,905,774.18 14,793,313.23 (2)主营业务(按类别列示)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项目名称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内窥镜类医疗器械 46,226,962.94 15,305,158.09 34,886,296.31 14,784,438.00 2024-001 合计 46,226,962.94 15,305,158.09 34,886,296.31 14,784,438.00 (3)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比例(%) 客户一 4,930,353.98 10.67 客户二 2,822,477.88 6.11 客户三 2,450,491.01 5.30 客户四 1,508,176.99 3.26 客户五 1,407,964.60 3.05 合计 13,119,464.46 28.39 十五、补充资料 1、本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 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34,285.74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的税收返还、减免 148,567.6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 1,131,473.75 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上年年末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 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2024-001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 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55,978.1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小 计 989,777.49 所得税影响额 148,466.6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846.54 合 计 840,464.33 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数字“+”表示收益及收入,"-"表示损失或支出。 本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执行。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6.23 0.35 0.3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4.95 0.33 0.33 北京凡星光电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2024-001 附件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单位:元 科目/指标 上年期末(上年同期) 上上年期末(上上年同期)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83,151.55 1,505,795.75 盈余公积 3,653,269.85 3,655,534.27 未分配利润 22,827,822.58 22,848,202.36 所得税费用 334,470.11 307,000.46 归属于母公司的 10,729,055.93 10,756,525.58 净利润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 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024-001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