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801 证券简称:博大光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开发区法庭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次诉讼于2024年3月19日在北京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开庭,要求补充证据,尚未再次判决。 二、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蔡少华 主要负责人:蔡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姓名或名称:蔡顺德 主要负责人:蔡顺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1 月开始,原告博大公司与被告凯姆公司开始合作河北省区域的煤 改气项目。在前期项目合作顺利的情况下,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博大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与被告凯姆公司、案外人浙江华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佳公司”)、被告蔡少华、被告蔡顺德共同签署了《2020 年度石家庄地区凯姆“煤改气”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博大公司与凯姆公司及华佳公司三方共同在石家庄地区合作开展智慧“煤改气”业务,凯姆公司负责整合资源做强做大”煤改气”项目,并和华佳公司共同负责智慧“煤改气”项目所需基础设备的生产制造、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项目代理商的选定和产品的售后服务;博大公司负责项目的资金支持和资本的运作,负责物联网和煤改气的融合;华佳公司负责壁挂炉原材料的采购。 具体合作模式为:博大公司或博大公司指定的关联公司与凯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智慧燃气壁挂炉配件给凯姆公司;在此基础上博大公司或指定的关联公司与华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华佳公司采购燃气壁挂炉配件,将采购来的燃气壁挂炉配件每套加价 200 元转售给凯姆公司。凯姆公司按照其与博大公司方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每套设备扣除 800 元后向博大公司支付提货预付款,剩余货款在凯姆公司收到政府支付的补贴款后三日内支付给博大公司,但最迟要在凯姆公司向博大公司支付提货预付款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按此合作模式,每套设备博大公司提供的项目支持资金为 600 元,赚取的合作收益为 200 元,凯姆公司应 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年期限内将每套设备剩余货款 800 元全部付清给博大公司。 此外,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第九条,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合作方全部损失的,该违约方还应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鉴定费等。根据第十条,被告蔡少华、蔡顺德就凯姆公司和华佳公司完整履行《项目合作协议》及项下其他法律文件所涉之全部义务向博大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依据上述项目合作协议,原告博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肥哈工光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与被告凯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与华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形式开展项目合作。就 2020 年度石家庄地区“煤改气”项目,原告博大公司依约向被告凯姆公司分批提供了项目支持资金共计人民币 11,707,200.00 元,应获项目合作收益为人民币 3,902,400.00 元。然而被告凯姆公司严重违反《项目合作协议》,拖延给付协议约定的款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博大公司无奈,依据《项目合作协议》及该协议下签署的相关买卖合同将各被告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庭审期间各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辩称凯姆公司与博大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称博大公司提供的合作资金实为借款本金,约定的合作收益实为利息。最终法庭一审(2023)经 0115 民初3614,二审(2023)经 02 民终 11626,作出生效判决,判定博大光通败诉。认定原告博大公司与被告凯姆公司名为合作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凯姆公司应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博大公司承担责任;博大公司可基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对各被告另行起诉。 基于上述生效判决,原告只得另行以借款合同关系起诉被告。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下,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和上述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原告共计借出本金为人民币 11,707,200.00 元,借款期一年,年利息为人民币3,902,400.00 元。因由此计算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故原告依法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主张利息。 截 至 原 告 起 诉 之 日 , 凯 姆 公 司 仅 先 后 支 付 部 分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021,250.00 元。 原告博大公司认为,被告凯姆公司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蔡少华、蔡顺德依约应对凯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裁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凯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1,707,200.00 元; 2、判令被告凯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 8,707,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以人民币 3,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9 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 计算); 3、判令被告凯姆公司承担原告所付律师费、申请财产保全保险费; (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7,676,204.88 元) 4、判令被告蔡少华、蔡顺德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此案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 2023-013 公告已经披露,法庭一审(2023)经 0115 民初 3614,二审(2023)经 02 民终 11626,判定博大光通败诉。此案经另 行从新起诉预计于 2024 年 5 月开庭再审,尚未判决。 (二)执行情况 无 (三)其他进展 截 至 原 告 起 诉 之 日 , 凯 姆 公 司 仅 先 后 支 付 部 分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021,250.0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民事传票 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