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非市场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本公司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32、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公司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公司在计
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3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该政策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在报告期内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四、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6%、9%、13%
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 15%
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20%
合肥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20%
盘锦众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
洛阳智汇龙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
2、主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1)企业所得税
2021年10月28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证书编号GR202141000918,资格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1年至2023年。本公司2023年度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 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合肥众智软件有限公司、盘锦众智软件科 技有限公司、洛阳智汇龙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
(2)增值税
本公司和子公司合肥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均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 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附件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本公司从事的软件开发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库存现金 18,999.76 8,780.26
银行存款 26,753,977.75 66,782,972.15
其他货币资金 554,959.34 582,911.95
合计 27,327,936.85 67,374,664.36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其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履约保函保证金 554,959.34 582,911.95
ETC业务冻结 6,600.00 6,600.00
合计 561,559.34 589,511.95
2、 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票据 351,428.21 1,046,918.96
合计 351,428.21 1,046,918.96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期初余额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