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通信: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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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
补助除外;
3、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产生的损益;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6、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7、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8、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9、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1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12、债务重组损益;
13、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
支出等;
14、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15、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
16、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
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1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
的损益;
18、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19、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20、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21、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10.72

22、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扣除所得税前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710.72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106.608


  扣除所得税后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

                                                                604.112

  少数股东损益影响数(亏损以“-”表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额                          -

                                                                604.112

    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数字“+”表示收益及收入,"-"表示损失或支出。

    本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执行。

      2、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46        -0.03        -0.0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                                            -2.46        -0.03        -0.03

                                        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附件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 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 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
 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 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 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没有影响。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滞纳金                                                                -710.72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710.72

 减:所得税影响数                                                    -106.60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604.112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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