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终止; 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4、可能依法负有的民商事赔偿责任; 5、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等; 6、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 (十)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或经营者目标责任 制),建立经营管理者薪酬与绩效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总经理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收入总额;2、利润总额;3、应收账款(当年产值回款率和往年债权回款额);4、新增合同额;5、相关费率(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 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设备事故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甚至解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