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 露原则 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公告编号:2024-031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告编号:2024-031 第二一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一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一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一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一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一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4-031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公告编号:2024-031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二一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一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在董事会秘书聘任产生前,公司将指定1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与职责暂由该名信息披露负责人代为行使。 第二一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 ” 、“以外” 、“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二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二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监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二二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 公告编号:2024-031 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