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七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八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八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八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编号:2024-031 (六)本章程具体条款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八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八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等方式直接通知本人 ,无法直接通知的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八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八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八八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八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九○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告编号:2024-031 (一)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四)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 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 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告编号:2024-0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九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九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九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九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媒体上 公告。 第一九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九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4-031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九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九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九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公告编号:2024-031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根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告编号:2024-031 第二○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披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