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3: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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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简称:华夏 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4-024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涉及代扣代缴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
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公告编号:2024-024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利润政策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公告编号:2024-024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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