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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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华夏 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
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
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内披露风险
提示公告。

  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
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或全国股转公司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披露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
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涉及本制度
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其他事项,主办券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转
让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三)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及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如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
主办券商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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