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应当向 主办券商提交以下文件备案: (一)公告文稿; (二)交易事项的协议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五)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六)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如有); (七)主办券商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 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日期、转让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转让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转让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购买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八)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转让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七)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限期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申请上市、重新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及时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通过拟申请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拟申请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议案; (三)有关单位受理或接受公司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申请; (四)公司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申请因故撤回或被有关单位退回; (五)有关单位审议公司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申请; (六)有关单位同意公司股票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申请; (七)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 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该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应当每五个转让日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如公司无法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当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类型(包括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转清算等),公司是否存在转为破产重整或和解的情形; (二)公司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三)公司破产清算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 (四)公司暂停转让、终止挂牌的风险; (五)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终止转让决定后的次一转让日内披露相应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转让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终止转让日期; (三)终止转让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公司和主办券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以及新闻媒介、网站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比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一)股票转让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转让产生影响;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其他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股票转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办券商根据市场情况,认定是否属于股票转让异常波动: (一)股票的转让价格连续三个转让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转让日逐日增加 50%; (三)股票转让日的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五个转让日放大十倍;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本条所列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五条 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经主办券商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认为股票转让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认为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 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将信息披露文件上传至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送达主办券商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告文稿应经董事会全体过半数成员签字或加盖董事会公章; (二)如董事会不履职、无法履职的,公告文稿应当经监事会全体过半数成员签字或加盖监事会公章; (三)如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职、无法履职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披露公告的,公告文稿应当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签字或盖章。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 第四十八条 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 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主办券商应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主办券商提交有关最新资料披露并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