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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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
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公司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
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中,“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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