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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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华夏 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退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也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并可并用。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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