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十条 遇有重大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 到报告半小时内报告董事长。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 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 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及解释,并由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