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雅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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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0425106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关于

              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0425106 号
致: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载《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3)。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利雅得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韩山奇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30 名,代表公司股份 46,005,1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05,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上议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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