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14 号 致: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发布了《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在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 428 号 3 幢 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袁宏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15:00-2024年5月6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为 9 人,代表股份 44,701,59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56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01,5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8,1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4.9451%;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1,8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16%;反对 79,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