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禄基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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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闫星辉律师、伍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查阅了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交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复印件、影印件、副本与整本或原件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公布并有效的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所有法律意见书均基于我们对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款的理解。本所不对以上法律法规日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及修改对本法律意见书造成的实质变更与影响负责。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披露了《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共计68,613,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清点现场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0,049,6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薛峰、王晶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西安四通大厦的议案》

  同意 68,61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闫星辉

                              经办律师:

                                            伍博文

                                      202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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