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462 证券简称:友泰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 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