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641 证券简称:奇华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宝兵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816,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已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 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额规定,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 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情况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 资金需求,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服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予以报告, 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服务。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816,3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夏峰、杜晓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