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均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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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3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楼 200120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38 号
致: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
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丁邦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333,400 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2.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3.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4.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5.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6.议案 6:《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3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2%;反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

  7.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8.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9.议案 9:《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10.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同意 48,8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
对 0 股;弃权 1,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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