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之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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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皓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议案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292,0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4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 年以来,公司全体董事切实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 责,忠实履行股东会决议,现根据 2023 年工作情况编制《2023 年董事会工作 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监事会根据 2023 年工作情况编制《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发展目标,财务状况运行正常,特编制《2023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4 年发展战略,编制《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公司年报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年度报告编制的规 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详细情况见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不予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和股东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 展的情况下,公司在 2024 年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流
 动性强的短期金融理财产品,理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6000 万
 元 ),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及总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的议案》1.议案内容:

    为保障公司经营及支持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于 2024 年向国有银行、商
 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申请累计不超过 3000 万人民币的信用贷款授信额 度,授信期限为 1 年,在授信期限内,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向银行或者 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时,由公司控股股东李皓、共同实际控制人王玉梅承担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3000 万人民币。

    上述贷款授信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不必再提请 公司董事会另行审议,相关借贷、担保、合同签署等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 2023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亦不存在 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各股东利益的 行为。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8,292,0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项目,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之文、潘吟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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