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拟与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节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中禁止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 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转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