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股份:收购报告书

2024年05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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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承诺人作为公众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公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
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

  (一)收购人符合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收购人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资金的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情形。”

  (三)保持公司独立的承诺

  详见“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四)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五)关于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股票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安徽顺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成为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上述 12 个月的限制。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六)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履行收购报告书相关承诺的声明》,收购人承诺如下: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及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010-50950886

  财务顾问主办人:竟乾、牟佳琦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泓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萧林东路 5018 号中楠都汇广场 2 号楼 613-616
  电话:0512-57376060

  经办律师:胡泓、赵付蕊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樊玺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 3 号楼 3 层 323 室

  电话:010-63788687

  经办律师:任海全、何可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次收购有关的协议;

  (三)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四)财务顾问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址。

    名 称: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 686 号碧澄心屿 A-3-701

    电 话:0871-65748996

    联系人:罗发丽

  投资者可在转让系统和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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