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码科: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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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如发生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如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大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4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
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电话号码。

  第四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股东大会认为与关联股东有关的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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