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码科: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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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
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签订书面协议。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在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如章程附件内容如与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公司法人签字或盖章: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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